经典案例

为农民工追讨劳务费

发布时间:2017-07-25
        2014年3月,因中石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建”)拖欠孟元基、邹玉富、蒋中模、毕太军、邓明江等200余位农民工的工资不予支付,本所律师袁德军受绵竹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接受5位农民工代表的委托,帮助他们向绵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3月11日,绵竹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元基请求判令被告“中石化建”向其支付劳务款2056342.00元。称2011年3月10日对被告所承建四川绵竹中力电力产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的修建劳务进行分包。施工完成后,至2013年10月28日结算,被告尚欠其劳务费2256342.0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汪兴健出具的欠条,载明:欠其劳务费2056342.00元。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
       原告邹玉富请求判令被告“中石化建”向其支付劳务款769220.00元。称2011年3月10日对被告所承建四川绵竹中力电力产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的土石方劳务进行分包。施工完成后,至2013年9月30日结算,被告尚欠其劳务费769220.0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汪兴健出具的欠条,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
       原告蒋中模请求判令被告“中石化建”向其支付劳务款62844.00元。称2011年3月10日对被告所承建四川绵竹中力电力产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的勤杂劳务进行分包。2014年1月30日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汪兴健出具的欠条,载明:欠其劳务费62844.00元。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
       原告毕太军请求判令被告“中石化建”向其支付劳务款76560.00元。称2011年3月10日对被告所承建四川绵竹中力电力产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的防水劳务进行分包。施工完成后,至2013年4月25日结算,总计劳务费116560.0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汪兴健出具的欠条,载明:欠原告劳务费76560.00元。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
        原告邓明江请求判令被告“中石化建”向其支付劳务款80000.00元。称2011年3月10日对被告所承建四川绵竹中力电力产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的勤杂临设修建劳务进行分包。施工完成后,至2013年10月17日结算,被告尚欠其劳务费80000.00元,同日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汪兴健出具的欠条,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
        本所接受绵竹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指派,袁德军律师根据5名农民工兄弟的委托,就本案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