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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刑事热点 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20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刑事热点
法律问题研究  

  德阳市律协疫情防控法律研究课题组  李 军 周骑虎  
                                      
 
 
 
目    录
 
1.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3.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或途径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或在自身已经有新冠肺炎前期症状后仍拒绝向当地卫生部门、政府等报告,四处闲逛、聚集,最终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可能会面临何种刑事处罚?
 
4.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多项措施,例如要求本辖区人员不得聚会、不得聚餐、不得聚众赌博、并设立临时检查点等,以避免疫情进一步扩散。但仍有部分人员置之不理,甚至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法。该类人员的此种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5.疫情爆发至今,医护人员身处一线,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国家为保障特殊时期医护人员的权益,是如何设立法律规定的?
 
6.疫情发生后,医用口罩供不应求,部分工厂为谋取利益,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用于销售;部分商家明知销售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而予以售卖,威胁到民众的生命安全。这类工厂、商家的行为可能触犯何种刑法?
 
7.疫情爆发后,医用口罩、部分民生物品的价格被部分商家抬高,原本售价为1元左右的口罩被抬高到20元左右。这类哄抬物价的商家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8.疫情防控期间,网络上多次报道,有人利用微信、QQ等社交网络软件“售卖口罩”,当受害人通过网络转账后,却没有收到购买的口罩、有的收到的是纸巾、有的什么物品也没有收到。这些假借销售口罩知名,实则行骗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
 
9.疫情爆发后,全国人民迫切的希望有关机构、专家能够发现有对病毒起到预防、抑制作用的药物。此时,不免会有别有用心之人,以发布广告的方式,向公众宣称某某药物、食品等能够起到预防、抑制病毒的作用。而事实证明广告内容是虚构的,这类别有用心之人的行为会触犯何种刑法?
 
10.疫情发生后,国家为避免疫情的蔓延,尽量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控制,并每日向公众通告疫情情况。但仍有部分人利用网络平台,发表一些不实的疫情情况。这类人的行为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如有某网络平台任由公众在其平台上发表不实言论、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该网络平台的管理人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12.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各地、特别是湖北地区对于医疗物质、生活物品的需求量巨大,对于保障物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应当做到尽职履职,否则可能会触犯何种刑事犯罪?
 
13.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应当如何处罚?
 
14.对于擅自封路、破坏公路等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15.疫情发生后,为更好的掌握疫情情况、控制疫情的蔓延,政府部门、卫生部门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武汉返乡人员等几类人员实行统计。掌握这几类人员个人信息的部门、工作人员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掌握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1.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答: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答: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或途径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或在自身已经有新冠肺炎前期症状后仍拒绝向当地卫生部门、政府等报告,四处闲逛、聚集,最终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可能会面临何种刑事处罚? 
       答: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解析: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或途径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或在自身已经有新冠肺炎前期症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或政府报告,接受隔离及其它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疫情的扩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多项措施,例如要求本辖区人员不得聚会、不得聚餐、不得聚众赌博、并设立临时检查点等,以避免疫情进一步扩散。但仍有部分人员置之不理,甚至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法。该类人员的此种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是,涉嫌妨害公务罪。
       解析:疫情防控期间,执法人员制止私自聚会、聚餐、聚众赌博,在临时检查点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检查等行为是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疫情爆发至今,医护人员身处一线,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国家为保障特殊时期医护人员的权益,是如何设立法律规定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强调,要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案件。其中,该《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四种伤医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第一,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二,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三,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6.疫情发生后,医用口罩供不应求,部分工厂为谋取利益,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用于销售;部分商家明知销售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而予以售卖,威胁到民众的生命安全。这类工厂、商家的行为可能触犯何种刑法?
  答: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疫情爆发后,医用口罩、部分民生物品的价格被部分商家抬高,原本售价为1元左右的口罩被抬高到20元左右。这类哄抬物价的商家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答:涉嫌非法经营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疫情防控期间,网络上多次报道,有人利用微信、QQ等社交网络软件“售卖口罩”,当受害人通过网络转账后,却没有收到购买的口罩、有的收到的是纸巾、有的什么物品也没有收到。这些假借销售口罩知名,实则行骗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
       答:涉嫌诈骗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一款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疫情爆发后,全国人民迫切的希望有关机构、专家能够发现有对病毒起到预防、抑制作用的药物。此时,不免会有别有用心之人,以发布广告的方式,向公众宣称某某药物、食品等能够起到预防、抑制病毒的作用。而事实证明广告内容是虚构的,这类别有用心之人的行为会触犯何种刑法?
       答:涉嫌虚假广告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0.疫情发生后,国家为避免疫情的蔓延,尽量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控制,并每日向公众通告疫情情况。但仍有部分人利用网络平台,发表一些不实的疫情情况。这类人的行为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答: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寻衅滋事罪、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解析:如果编造、传播的是虚假疫情信息,则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如果编造、传播的是一般的虚假信息,则涉嫌寻衅滋事罪定罪;如果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则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一款规定,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三款规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1.疫情防控期间,如有某网络平台任由公众在其平台上发表不实言论、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该网络平台的管理人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答: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各地、特别是湖北地区对于医疗物质、生活物品的需求量巨大,对于保障物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应当做到尽职履职,否则可能会触犯何种刑事犯罪?
       答: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第一款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3.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对于擅自封路、破坏公路等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但是,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八项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所有,出于防止疫情蔓延的目的,即便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15.疫情发生后,为更好的掌握疫情情况、控制疫情的蔓延,政府部门、卫生部门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武汉返乡人员等几类人员实行统计。掌握这几类人员个人信息的部门、工作人员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掌握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答: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简介:
李军,男,中共党员,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副主任委员。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辩护。
周骑虎,男,大学本科,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