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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引发的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19
 
新冠疫情引发的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
 
德阳市律协疫情防控法律研究课题组 何玙

一、疫情期间,公民个人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
       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即当事人可以通知餐饮、旅行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支付费用。
       解除合同要及时通知相对方,并尽可能采取能够留下证据的方式(如书面邮寄、使用邮件等),以减轻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当事人需要对未及时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新冠疫情引发的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履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后处理,并应保存及时通知相对方的证明。
       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原则上提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如何确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
       建议以四川省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当日作为确认本次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依据,因为该日表明政府已确认疫情暴发并采取了应急措施。
       四川省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德阳市也于同日启动。。
 
相关依据
 
五、如果合同一方确因本次新冠肺炎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为证明系因本次疫情“不可抗力”影响不应构成违约需准备哪些证据?
       1、因遭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如1月24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告等。
       2、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特别明确或者有针对性的证明合同义务方无法履行义务的特别情况,则针对可能导致重大违约责任的合同一方,在必要的时候,应主动“制造”一些证据,比如以书面形式,如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询问政府有关部门本企业是否可以生产经营,并请求相关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3、及时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及与对方协商变通的办法,必要的时候双方应签订关于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
       ①合同义务方应及时将本地疫情情况及政府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况书面通报合同相对方,此处的“及时”建议应在通过相关新闻报道、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确定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向合同对方发出通知,而非取得正式的证明文件后再行通知。
       ②在通知对方疫情的情况下,同时应主动提出因本次疫情,己方无法履行某合同的某义务,并载明己方所在地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区本次疫情的情况、己方遭受行政防控措施(如停工、停产)的具体情况、合同履行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如交通运输延误)等。并要求给予合同延期履行的宽限期,这时候的宽限期在疫情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再将合同履行期约定成某一具体日期,而应约定为诸如“政府正式文件宣布疫情结束”之日等,必要时候对所谓的“政府正式文件”的级别和形式也要做出约定。
       ③如果可以,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对方认为没有必要,则应保留双方往来邮件、信息备用(建议以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商谈),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提供依据。
 
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如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后,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如在疫情持续期间,个人或企业无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且其请求权面临超过诉讼时效风险的情形下,建议:应尽快通过快递向相对方书面发函催告,以此中断诉讼时效,并应保留快递面单等书面凭证。也可以考虑通过多种途径,包括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催告,确保催告的有效送达并保留相关证据。
       特别注意,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如上述催告方式无法实现或无法确定送达对方,应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立案申请。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仲裁委员会在疫情期间均发布有具体通知,立案可通知网上或邮寄等方式办理。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dyzywxgzh
       德阳仲裁委官网:http://www.dyac.org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七、疫情防控期间,公民若公开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对某人的涉疫情不实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誉权?
       针对某特定对象,在网络等公开场合散布涉疫情谣言,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人可要求散布谣言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八、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殴打医务人员,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故意传染给他人,或患者及其家属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及生活的,除承担相应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外,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属,必须依法接受上述疾病预防及控制措施,如其故意不接受预防及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给他人的,或者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及生活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对于从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居住小区、乡镇的,邻居有无权利要求物业公司等公开其姓名、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其中包括了姓名、住址保密和不被披露的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有旅居史的公民具有配合登记、调查等法律义务,但其邻居无权要求公开其个人信息。若其不配合登记,逃避防疫责任的,任何人可向防疫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十一、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新冠肺炎患者在就诊过程中,若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治患者,导致患者伤害或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就该患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按过错程度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二、生产或销售伪劣药品及医疗器械需什么责任?
       除依法承担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之外,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如酒精、消毒液等)、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等)等存在缺陷或以次充好,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上述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赔偿项目有:
       1、赔偿购买商品价款;
       2、额外增加三倍赔偿商品价款,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3、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4、第3项赔偿数额的2倍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三.在疫情期间对口罩等防护用品及必要生活物资大幅涨价,将承担什么责任?
       商家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恶意涨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14条规定的“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任何公民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揭发,由政府主管部门追究商家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司重要经营决策如何进行?
       采取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況,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此作出相应决议,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五、餐厅、酒店等租赁经营性用房、生产型企业租赁厂房,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生产,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作为承租人,因疫情造成的损失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可以“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或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请求。我国司法实践已在非典期间作出过多个同类支持减免租金的判决。
       四川省国资委已正式通知对租赁租赁省属国企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十五、中小微型企业因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导致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如何应对?
       由于疫情导致资金紧张而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向金融机构提供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经营困难数据、现有资产证明、待履行合同、企业发展计划等材料,积极争取延长货款期限,变更还款计划,降低货款利率等。
 
相关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号
 
十六、立案但尚未判决的案件,须知晓哪些事项?
       对于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在疫情发展期间,法院审理期限有可能会延长。对于此前已确定开庭时间的案件,如因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如期出庭参加诉讼的,应当及时联系承办法院说明情况,并向法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
 
 
 
作者简介
何玙,男,法学本科,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主要业务方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金融、合同、破产事务